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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冠以“博士学位”“领导干部”“总裁”等名义

教育部:严格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

发布时间:2021-11-20 作者:本报记者 欧媚 来源:中国教育报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从管理体制、立项招生、合作办学、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监督处罚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

《规定》的制定有何背景?对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提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又提出了哪些管理和监督举措?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

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

被问及制定《规定》的背景,教育部职成司负责人说,非学历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

对于选择在当前制定《规定》必要性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我国高校非学历教育蓬勃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但也存在部分高校办学定位有偏差,办学治校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在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逐利倾向,滋生了腐败风险,影响了高校品牌声誉。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坚决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教育部研究制定了《规定》。”

针对当下面临的问题,《规定》有的放矢,在“总则”中提出,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办学行为

随着我国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的愈发迫切,各类人才对非学历教育的需求也水涨船高。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测算,到2023年,我国非学历教育市场规模将超过6000亿元。如何规范管理这一庞大市场迫在眉睫,而《规定》的出台正逢其时。

“首先强调高校要全面落实办学主体责任。”职成司负责人介绍,《规定》明确,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

在落实高校办学的主体责任方面,《规定》提出了多项举措,如要求高校党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高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合作办学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高校应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等。

“同时,全面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职成司负责人表示。《规定》界定了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职责,从立项与招生、合作办学、教学管理、财务管理、条件保障等方面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例如在立项与招生方面,职成司负责人指出,《规定》严格立项审批、规范项目名称、加强信息公开。

《规定》明确提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另外,《规定》在教学管理方面,就制度建设、教学形式、资源建设以及证书发放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在财务管理方面,提出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在条件保障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安全要求,防范安全责任事故。

实现办学全过程受监控、可追溯

如何确保《规定》在施行过程中“不走样”?职成司负责人从两个层面介绍了《规定》的管理和监督举措。

在高校层面,《规定》提出了多项举措,要求建立学校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同时,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全过程受监控、可追溯。高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防范腐败风险。有关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教育行政部门层面,《规定》强调要加强对高校非学历教育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评价标准,指导高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建立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

“同时,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职成司负责人说。

对此,《规定》明确,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高校,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应责令高校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教育报》2021年11月20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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