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公式497799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德学并举,知行合一”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应按入学通知书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的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或重修,按照《港澳公式497799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港澳公式497799学生文明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成绩(学分)是学生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的根本依据。具体按照《港澳公式497799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等,按照《港澳公式497799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学生可以根据我校与他校间的校际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持准考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并严格遵守《港澳公式497799考场规则》,严禁考试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在课程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成绩除以“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总成绩除以“0”分记载,并注明“作弊”字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做旷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或者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按照《港澳公式497799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院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院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其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由教务处审批。因病转学者还需出具我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者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服兵役除外);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将退学决定书寄往学生家庭并在校内公告后,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从退学或处理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港澳公式497799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发给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坚持学习,符合《港澳公式497799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不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学习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负责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有关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学生住宿有关管理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资助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对学生奖励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助学金,鼓励和支持各院系引进校外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校外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资助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资助政策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处分与申诉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其取消入学资格、学籍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有关程序和管理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或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如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结论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
港澳公式497799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国爱校,服务人民
1、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做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的事。
2、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人民奉献。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
4、积极维护学校和班级荣誉,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二、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5、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主动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6、勤学好问,独立思考。
7、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专心听讲。
8、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拓展自身素质。
三、遵守法纪,严于律己
9、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不法现象作斗争。
10、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不作弊。
11、参加集体活动时,按时出席,遵守秩序;在会场、教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不吃零食、打扑克、搞编织等;观看演出和比赛时,做文明观众,不喝倒彩,不起哄滋事;在公共场所不吸烟。
12、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不大声喧哗、嘻闹、吹奏乐器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爱护宿舍设施,保持宿舍整洁,不乱堆放垃圾、乱泼污水、乱刻乱画;未经批准,不得留宿校外人员;杜绝夜不归宿。
13、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起床,坚持体育锻炼。
14、外出实习、见习和参观学习,遵守所在单位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
15、自觉维护学校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骑车;文明就餐,不插队,不浪费粮食;不酗酒,不赌博,不起哄滋事,不打架斗殴。
16、不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唱不听黄色歌曲,不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四、文明礼貌,真诚待人
17、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18、讲普通话,写规范字,使用文明用语,言语行为适度。
19、尊重他人的人格;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重妇女,助人为乐。
20、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21、与外宾友好相处,以礼相待;接待外宾热情大方,不卑不亢。
五、注重仪表,遵守公德
22、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彬彬有礼。
23、自尊自爱,注重道德修养。
24、服饰整洁朴素,发式美观大方,讲究卫生,女同学不浓妆艳抹。
25、仪态端庄,举止文明;男女交往得体,自尊自爱。
26、不穿拖鞋、背心、超短裤、吊带衫等进入教室、餐厅等公共场所。
27、爱护公物设施,不穿越草坪,不折花损物;不在课桌、门窗、墙壁上胡写乱画。
28、保持公共场所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
29、乘坐车船等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座,购物购票自觉排队。
30、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等活动。
31、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港澳公式497799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适应学年学分制改革的要求,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 制
第一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在校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按有关规定提前毕业,也可延长修业年限。申请提前毕业者,在校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延长修业年限者,其总修业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六年,并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另行交纳延长年限的有关费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所在街道、乡镇等相关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人力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学校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持交费收据按时(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者,须提供有关证明,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学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交清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
第三章 专业培养方案及主辅修制度
第六条 培养方案按专业制定。培养方案中应规定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学生入学后,各院(系)应按专业向学生公布培养方案,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学期进行修学。
第七条 有修学方向的专业,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学习能力自主决定选修方向课程,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修先行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如学生上课、实习(含社会实践)、军训等,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为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展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开设辅修专业。学有余力的平均学分绩点达1.5以上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任务基础上,可申请跨学科选择修读一个辅修专业。辅修专业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辅修专业的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形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至多一年。辅修专业原则上安排在第四至第七学期进行修学。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应按照相应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进行,须完成该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可申请授予辅修专业的学位。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港澳公式497799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学位授予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将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条 严格考试管理工作。所有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及课程特点灵活决定,可分为闭卷、开卷、论文、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等多种形式。每学期期末集中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5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非集中考试的课程考核可在课程结束后分散进行。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级制进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同时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成绩 | 五等级制成绩 | 绩点 |
90-100 | 优秀 | 4.0-5.0 |
80-89 | 良好 | 3.0-3.9 |
70-79 | 中等 | 2.0-2.9 |
60-69 | 及格 | 1.0-1.9 |
<60 | 不及格 | 0 |
补考和缓考通过的,成绩均以60分计算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
(2)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例如:某学生某学期修学了5门课程,其学分和绩点如下:
课程学分为 4、4、4、4、4,绩点分别为4、3、2、1、0,则其学分绩分别为16、12、8、4、0,那么该生该学期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即(16+12+8+4+0)÷(4+4+4+4+4)=2.0。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每学期核算一次。
第十二条 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院长(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核查工作由课程所属院(系、部)负责人主持,教研室主任、学生辅导员参加,结论报教务处审核。对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章 缺考、缓考及考试作弊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理,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予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重住院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含考试、考查),应当在考核进行之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院长、主任签署意见,附校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考。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十五条 补考和重修考试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六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缓考虽经批准但缓考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作旷考处理,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予重修。
第十七条 凡课程考核(不含缓考)不及格者,学校将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和缓考同时完成。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则需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根据我校相关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者;
5、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安排接受部分学生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办理手续如下:
1、学生本人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填写《港澳公式497799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2、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院(系)初审并推荐,教务处会同转入院(系)并依据学校办学资源等情况予以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3、转学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按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包括省级重点院校);
2、由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者;
3、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5、学科跨度较大者;
6、应予退学者;
7、处于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
8、无正当理由者。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应载入其学籍档案。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须停学治疗的学生,或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最长可休学两年,但不得连续两年。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期中途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学生因病应当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院系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自费留学需保留学籍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学习、交流期间,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所修学的课程、取得的学分,可根据《港澳公式497799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学分置换。交流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包括经认可置换的学分),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应按文件规定时间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将不再保留学籍。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复学资格,对该生作退学或开除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学校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预警、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条 预警 学生每学期至少应取得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60%以上(含60%)学分。对补考后仍低于60%而高于40%的学生提出警示,预先进入学籍预警状态。对每学期学分绩点低于1.5的学生,亦提出警示,进入学籍预警状态。对进入学籍预警状态的学生,院(系)应及时做好学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试读 对每学期经补考后取得学分低于该学期应修总学分40%而高于25%的学生,作试读处理。学生试读不得超过两次,且不能连续两次,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内经补考后取得学分低于该学期应修总学分25%者(超标准多修的学分除外);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3、因违纪违法应予取消学籍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因病休学期满,经学院复查身体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应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因其他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4、离校手续须在一周内办完。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平均学分绩点达1.5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本科学生学位授予条例》及《港澳公式497799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的优秀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未修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在14学分以下者,发给结业证书;超过14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修业年限最后一年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学校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延期毕业
1、学生在标准学制四年期满时未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修读主修专业学位和辅修专业学位的,学校允许其延期毕业。其总修业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六年。
2、延期毕业须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并填写《港澳公式497799本科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核准、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申请延期毕业相关手续,须在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一般安排在4月下旬)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4、获准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要求的各类学分,按申请毕业年度的应届毕业生的毕业时间发放学历学位证书。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延期毕业学生,须主动向学校申请结业或肄业,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5、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请延期毕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执行。2012级后专升本、专科学生,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遵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