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态化开展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5浏览次数:214

各学院:

根据《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为常态化做好我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 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4.已在某一学制内享受过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不能在其他学制再申请此项资助。

二、补偿代偿内容:

1.金额:

  学费补偿代偿情况变化

  学费减免情况变化

2.年限: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高校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退役复学生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三、应征入伍资助申请

1.高校学生(含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注: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需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手填及复印无效),在校期间未获得其他学费减免的填表时,金额填0,一式两份,须加盖相应公章。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退役复学和退役士兵学生申请学费减免:

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退役士兵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注:退役复学生和退役入学生需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手填及复印无效),一式两份,须加盖相应公章。

2)《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一份;

四、退役士兵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退役士兵学生或退役复学学生在读在 籍期间均享受国家助学金,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收集退役证复印件。

注意:已提交学费减免材料的退役士兵学生或退役复学学生可不用再次提交,往年已提交过退役证复印件的学生也不用再次提交。

五、材料报送

以学院为单位将纸质版申请材料送至学工部,此项工作为资助常规工作,学工部将根据材料提交情况不定期发放资助资金。

联系人:胡老师,联系电话:055182361415,材料报送地址:大学生活动中心223室。

 

              学工部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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