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6-20浏览次数: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院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我院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79人组成。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督导担任。

(二)委员会委员由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推荐,由院长聘任,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人,分别由院长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四)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五)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中止聘任并推荐其他人选,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备案。

(六)学院教学秘书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秘书。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本学院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机构,负有对全学院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负有对学院教学重大事情提供咨询和进行审议的职责。

(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课程计划、课程建设、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研室建设、教学考核、评奖评优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和审议。

(三)对本学院日常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四)对完善本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五)提出或审议教学研究课题,指导本学院的教学研究工作。

(六)参与和教学有关的各项评估工作。对学院教学评估体系实施和总结进行监督指导。

(七)组织并实施学院级教学调研。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二)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四)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的决策,由教学副院长负责执行。

(五)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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